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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酒争义气 一言不合打伤人
2018-06-29    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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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王某某与马某某因一起喝酒人员的回家问题两度争吵并厮打,后王某某伙同他人将马某某打伤。近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永宁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3月14日1时许,王某某、邵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马某某等人在永宁县闽宁镇某烧烤城喝酒,期间王某某与马某某因一起喝酒的刘某某回家问题发生争吵。4时许,马某某离开烧烤城,王某某等人也随即离开。马某某与王某某一行人沿同一道路前后步行至永宁县闽宁镇百姓生活超市门前的丁字路口,王某某再次与马某某争吵继而互相厮打,马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邵某某、赵某某见状自路边捡起木棒殴打马某某,王某某爬起来后拳打脚踢马某某,后几人离开现场。5时许,回到家中的马某某报警称被王某某等人打伤。经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左侧骸骨骨折断端粉碎,骨折块累及关节面,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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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